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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TXT 作者:西耶斯(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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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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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类型:管理教育 - 励志教育
专题分类:小说导航
书籍作者: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TXT 作者:西耶斯(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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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7-28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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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作者:西耶斯 译者:冯棠       
简介    
  【作 者】(法)西耶斯(E.J.Sieyes)著 冯棠译    
  【丛书名】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形态项】 88 ; 20cm    
  【读秀号】000000309197    
  【出嫦睢? 商务印书馆 , 1990    
  【ISBN号】 7-100-01108-6 / D756.521    
  【原书定价】 ¥2.25 网上购买    
  【主题词】法国大革命(1789~1794)政论 政论 法国大革命(1789~1794)    
  【参考文献格式】(法)西耶斯(E.J.Sieyes)著 冯棠译.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商务印书馆, 1990.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①,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序言    
   为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1789—1989),我们翻译出版西耶斯的两篇名著:《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这两本小册子先后于1788年11月和1789年1月问世,它们在鼓动革命人民和促进政治社会改革方面起过重大作用,今天读来仍有新鲜感。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①,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①除上述两本外,另外两本的题目是《对法国人民掌握的手段的我见》、《在议会中应通过的决议》,均出版于1789年2月。    
  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把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的活动,起草《网球场宣誓》(1789年6月20日)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拥护《教士公民宪法》(1790年7月12日);参与制定1791年宪法。当选国民公会代表后,他与平原派坐在一起,投票赞成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但对其他革命措施往往采取默认和审慎态度。无怪乎后来在谈到革命恐怖时期时,他轻描淡写地说一句:“我活过来了。”    
  热月政变(1794年7月27日)后,西那斯重新站到前台,被选为救国委员会委员(1795年3月),一度任国民公会主席(1795年4月)。因不满于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7月通过),他拒绝参加督政府,但在五百人会(1797年果月政变后任该会主席)中极为活跃。1798年被派至柏林任大使。1799年5月任督政官后,他竭力谋术结束革命的途径。此时三十岁的拿破仑·波拿巴将军恰好从埃及回国,西耶斯找到了他亟需的一把“利剑”,于是同他合作排挤其他督政宫,发动雾月政变(1799年11月9—10日),从而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以为此后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特别在制定新宪法方面。他拟订了一部宪法草案,以“服从来自下面,权威来自上面”为原则,规定一整套繁琐的牵制机构,上设“大选侯”为荣誉元首。拿破仑对他的权力受限制大为不满,亲自修改宪法草案,并把西耶斯排除在执政府之外。为安抚起见,西耶斯被安排在元老院,拿破仑赏赐他大片领地,后又封他为帝国伯爵。他对拿破仑日益失望,转而支持波旁王朝复辟,但在“百日统治”时,他仍出席贵族院会议。1815年波旁王朝第二次复辟后,西耶斯因“弑君”罪被放逐,长期定居布鲁塞尔,直至1830年七月革命后方回国。1836年6月默然去世。    
  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的第三版扉页上,西耶斯加了一个注:“本书作于1788年显贵会议期间①,出版于1789年1月初。它可作为《论特权》的续篇。”可见两篇有逻辑联系。    
  ①按:显贵会议召开于1787年,1788年为1787年之误。    
  法国大革命前二十年的历次改革尝试都宣告失败,其症结在于特权等级的顽抗和阻挠。贵族阶级一方面力图封闭贵族行列的大门,一方面想方设法维持和恢复过时的封建特权,拒绝履行与其他等级平等纳税的义务。代表穿袍贵族利益的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宣称:“任何制度在人道与仁慈的掩盖下,企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义务平等,消灭必要的差别,它必将导致秩序的破坏,社会的覆灭将由此而生。”他们一面叫嚣赋税平等违反“古老的宪法”,一方面呼吁按古老办法召开三级会议,即三个等级代表人数相等,分别开会议事,每个等级各占一票。这显然对第三等级不利。    
  西耶斯《论特权》一文集中揭露特权等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他们充斥宫廷,包围大臣,独占所有的恩赐,所有的年全,所有的带薪职称。阴谋把目光普遍地投向教会、司法界和军界。它瞥见了一笔可观的收入,或者一种可捞到这笔收入的权力,这种权力与无数的职位相联……设置这些职位不是为了完成应由才干之士来完成的职能,而是为了确保与特权家族相符的境况。”(第13页)“所有的大门都对特权者的要求敞开着。他们只须露露面,人人都以关心他们的晋升为荣。人们热情地照管着他们的事务,他们的财富。”(第15页)    
  特权的危害极大,它犹如盗窃:“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第3页)“农业、制造业、商业,以及所有手艺行业,为了维持、扩展,并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都要求分享由它们出力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但是毫无结果;特权者吞下了钱,也吞下了人;而这一切都有去无回地奉献给不事生产的特权者了。”(第17页)    
  特权排斥竞争:“尽管国家经济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干、最便宜的公仆:而垄断却强行选择最昂贵因而最低能的公仆,因为垄断的明显作用在于制止那些在自由竞争中本来能够显示才能的人有所发展。”(第13—14页)    
  总之,“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洽社会为最高目的背道而驰。”(第3页)“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第3页)    
  如果说,《论特权》的主要任务是“破”,那么《第三等级是什么?》的主要任务是“立”:破特权等级,立第三等级。    
  许多作家曾为第三等级的处境鸣不平,但没有人能象西耶斯那样用如此简洁有力的语言和命题来表述第三等级的地位和要求:    
  “一、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二、迄今为止,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三、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第19页)    
  第三等级的悲惨处境是由特权等级的存在造成的。“第三等级比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第22页)    
  为了从理论上说明特权等级是国家中的异己力量,西耶斯对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第23页)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同广大公民截然不同的种种权利,他们实际上已脱离了普通法,他们已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一个“国中之国”。“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第23页)因此,不论他们是旧贵族、新封贵族或非世袭的特权等级,即使坐在三级会议里,都不可能也无权代表人民。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第三等级代表之外。不仅如此,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国民之外。    
  接着,西耶斯为第三等级提出三个要求:一、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二、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三、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这些要求不久都实现了。但是,西耶斯考虑的根本要求是制订一部宪法,只有宪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在讨论制订宪法的原则时,西耶斯充分阐发了他的政治观点和法制思想。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下述几点:    
  一、人生来有自然权,国家通过人们的自然权组织起来;    
  二、国家与人民是同义的,一致的,统一的;    
  三、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四、制定宪法不是已组成的权力机构(pouvoirconstitué)的事,而是由国民委托的、拥有特别权力的代表组成的制宪机构(pouvolrconstituant)的事;    
  五、从根本上说,国民不屈从于宪法,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有权改变宪法,判断宪法引起的争端;    
  六、宪法被称为根本法,它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    
  七、立法机构实行代议制,国民意志通过代表表现出来,但下管采用什么形式,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    
  八、国民在必要时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应付特别情况的必要权力,协助国民议会,解决宪法问题,结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现的混乱。    
  最后,西耶斯又回到特权等级问题。“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第72页)必须把特权等级坚决排除出立法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只应关心、维护公共利益和权利,而不是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特权等级已成为公共利益的真正敌人,因此决不能授以代表权。要问“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第87页)    
  当时有人认为,人们还没有思想准备来倾听西耶斯的意见;即使听了也会感到震惊。对此西耶斯回答道:“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第85页)    
  在西耶斯看来,行政官与哲学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样的。行政官是按照实际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进,只要他的道路是正确的,人们只能赞扬他。但是哲学家不同,他要突破这条道路并把它走到底。“哲学家的职能在于指明目标,因此他必须抵达目标。……哲学家未抵目标便不知身在何处;行政宫看不见目标便不知走向何方。”(第19页)因此,西耶斯认为,推进事情的真正办法不是竭力掩盖观点,而是将事业的正义性深入传播到广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这两本小册子的实际作用是唤起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彻底决裂,促进1789年6月国民议会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废除。他的政治理论和制宪学说对当时以及后世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他自称“完成了政治这门科学”,并说《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部“理论教材,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①他的“制宪权力”的理论授予法国革命中建立的国民议会和国民公会以无限的专政权:它们通过各委员会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统治权,从而取消了三权分立。自然,制宪权力要发挥作用,必须有强制力量作后盾,如果没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狱、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动,这种制宪权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尔:《文明与法国革命:II.法国革命》,347页,巴黎,1982年。    
  然而,无论在实践上或在理论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许多弱点和矛盾。他提倡主权在民和社会平等,但同时主张把国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两类,从而剥夺了一部分人民的参政权。他原先主张成立一院制立法机构,但在起草1799年宪法时又设计一套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权。他从未具体分析第三等级的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共利益应压倒集团和个人利益。他在理论上维护人民主权,但实际上支持拿破仑的个人独裁。他反对旧贵族的特权,自己却享受新贵族——帝国贵族的特权。……    
  这一切都说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论与实际行动的脱节,也说明资产阶级在掌权前与掌权后立场的转变。    
  这两本小册子有多种版本,我们是根据第一版译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释。在翻译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名词上的困难,曾请教过法学专家,仍不能解决得很理想。例如“natiOn”一词,有时指“国家”,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指“国民”、“全民”或“人民”,我们只能根据上下文灵活运用。又如“pouvoirconstituy和“pouvoirconstituant”,前者是指已组成的权力机构,后者指“正在组建中”或“负责组建的”或“制宪”的权力机构,因无现成译法,只能根据内涵意译。希望读者指正。    
  张芝联    
  一九八八年六月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1989年先后分五辑印行了名著二百三十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泽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1991年6月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论特权    
   有人说过,对于获得特权的人来说,特权是优免,而对其他人来说则是丧气。如果此话不错,那就得承认特权的发明乃是一种可悲的发明。让我们设想一个组织得尽善尽美,无比幸福的社会;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要将优免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这点不是很明显吗?    
  我想就其起源、本质和作用对特权作一番考察。这样分项考察固然很有条理,但会迫使我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同样的思想。考察其起源会使我陷入一场有关事实根据的讨论,即一场无休止的争论;因为,只要费尽心机,在许多现象中去寻找,有什么事实找不到呢?如若大家愿意的话,我宁愿假设特权的起源是纯而又纯的。特权的拥护者,亦即几乎所有从中得利的人,也不会有更多的企求了。    
  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不受普通法约束便构成特权,只有凭借上述两种方式之一,才能摆脱普通法的管束。下面我们将从这两方面,对一切特权一并加以考察。    
  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无疑是在于防止某人的自由或财产受到损害。人们不是因喜欢制订法律而制订法律。那些只收妨碍公民自由之效的法律,是与一切团体的主旨背道而驰的;必须毫不迟疑地将它们废除。    
  不得损害他人,这是一条母法,所有其他法律均当由此产生。立法者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将这一伟大的自然法分门别类地具体变成各种实施条文的;所有的人为法即由此而来。能够阻止人们损害他人的法律是好法律:既不能直接地又不能间接地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法律必定是坏法律;因为它们妨碍自由,并与真正良好的法律相对立。    
  由于长期的精神奴役,种种最可悲的偏见得以乘虚而入。人民几乎真诚地相信,他们只有权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他们好象完全不知道,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也不知道人们之所以结为群体,只是为了使他们的权利免遭恶人的算计,并在这种安全的保护下,致力于更广泛地、更有力地发展他们的精神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便得到更丰富的生活享受。所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如果立法者限制我们的自由,那只能是针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    
  我们借助于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对特权作出判断。那些以免受法律管束为目的的特权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已指出,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是说:允许你们损害他人。没有任何权力机构得以做出这样的特许。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应遵受;如果法律是坏的,那就必须将它废除,因为它是对自由的侵害。    
  同样地,任何人也不应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否则就是夺走公民们的一部分自由。我们亦已指出,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范围之内,都是属于大家的。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这种作法既表现了不公正的思想,又表现了最荒诞悖理的思想。    
  因此,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    
  荣誉特权也不得作为例外而不被一律禁止,因为它们具有我们刚才指出的特点之一,即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利;更不必说,在荣誉特权的伪善名义下,几乎没有任何一种金钱上的好处是荣誉特权不打算侵占的。但是,由于甚至在清醒的人当中,也有若干人公然支持这类特权,或至少要求对之宽容,因而仔细考察这类荣誉特权是否真的比其他特权较可原谅,这是有好处的。    
  至于我,我直率地说,我觉得它们是又一种邪恶,这种邪恶在我看来甚于所有的邪恶。原因在于它们有腐蚀公民这个大集团的危险,而腐蚀人们当然不是一种小小的坏事。很难设想,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    
  给予某些人以荣誉特权,最过硬的理由无非是这些人曾经大大效劳于祖国,也就是效劳于国民,而国民无非就是全体公民。好吧!对有功于躯体的肢体给予奖励;但千万不要荒谬愚蠢到用抬高肢体去压低躯体。公民群众永远是人们为之效力的主体。从任何意义上说,难道能够仅仅因为效力者曾为群众服务应得到报酬而牺牲主体吗?    
  如此令人吃惊的矛盾本应普遍地为人们所感到。事实远非如此:我们的发现可能显得很新颖,至少非常奇特。这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在我们中间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它排斥理性,甚至容不得怀疑。某些未开化的民族以可笑的畸形为美,并将畸形作为自然美加以崇敬。在极北的诸民族中,人们愚蠢地滥加崇敬的,正是一些更为畸形的政治赘疣,由于它们汲干了社会机体而尤为有害。但是迷信一旦消失,被它毁坏的机体便以其全副力量及其自然美重新出现。    
  什么!有人说道,难道你不愿承认为国家所作的功绩吗?请原谅,但是我不能把任何不公正或使人堕落的东西当作国家给予的酬报;因为不应该以损害一个人来酬报另一个人。让我们切勿把特权与酬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    
  你们说的是平常的劳务吗?报偿这类劳务的有普通的薪水或同样性质的赏赐。是由于完成一项重大任务或建立一项卓著的功绩吗?那就请根据应予酬报者的才干,给予迅速的晋升或显要的职务。最后,倘若必要,不妨增加年金,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为数极少,并且只能用于年迈、伤残等具体情况而不能用任何其他手段给以足够报偿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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